第一章 受理和初審
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申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應填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附件Ⅰ),并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規定,向省級交通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質監機構)提交申請材料1份。
二、省質監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要求進行認真核查,及時作出書面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所申請的等級屬于部質監總站負責評定范圍的,省質監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對于受理的,退回申請材料中相關材料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見,并將申請材料轉報部質監總站。
三、部質監總站或省質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對受理的申請材料應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要求進行初審。初審發現問題需要澄清的,質監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澄清,并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補正通知書” (附件Ⅱ-1);初審不合格的,質監機構應當及時書面說明理由;初審合格的進入現場評審階段。
四、增項申請
(一)增項申請應填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中增項相關內容。
(二)增項申請必須以檢測項目為單位,不得申請單個或多個參數的增項。
(三)增項原則上應是試驗檢測機構等級標準范圍內的檢測項目,特殊情況下可對試驗檢測機構等級標準范圍外但在現行交通行業標準、規范內規定的檢測項目申請增項。
(四)增項數量應不超過本等級檢測項目數量的50%,增項檢測項目對人員、環境等對應條件的要求應在申報材料中體現。
五、同一檢測機構申請多項等級
(一)同一人所持的多個專業檢測資格證書,可在不同的檢測等級申報中使用,但不得超過2次。
(二)除行政、技術、質量負責人外,其他持單一專業檢測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重復使用。
(三)不同等級的專業重疊部分檢測用房可共用,不重疊部分檢測用房必須獨立分別滿足要求,以保證試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不同等級專業重疊部分的儀器設備可交叉使用,但對用量大的儀器設備應有數量規模要求,省質監機構初審時可視具體情況掌握。
第二章 現場評審
第一節 現場評審準備
一、現場評審時間一般為2天,現場評審專家組人數一般為3~5人。如申請人申請多個資質或申請1個資質另加增項檢測項目,評審組人數可適當增加。現場評審專家組設組長1名,負責主持現場評審工作。現場評審過程中,質監機構可派員進行過程監督。
二、現場評審5個工作日前質監機構應向申請人發出“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現場評審通知書” (附件Ⅱ-2),屬于部質監總站評定范圍的增項申請,由部質監總站向申請單位所在的省質監機構發出“試驗檢測項目評審任務書” (附件Ⅱ-6)。
三、現場評審專家組由質監機構在其所建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被選專家與被評定的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的,在現場評審前應主動向部質監總站提出回避。
第二節 現場評審程序及內容
一、預備會議
在首次會議前,評審組長應組織預備會議,明確現場評審計劃及專家分工,提請專家現場評審應注意的有關事項。
參加人員:評審組、監督人員
二、首次會議
(一)介紹評審任務和依據。
任務:按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評定現場評審通知書》或《試驗檢測項目評審任務書》,對被評審檢測機構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科學的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意見。
依據:《辦法》和《公路水運工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標準》。
(二)介紹評審組成員組成,宣布現場評審計劃考核內容和人員分工。
(三)對檢測機構提出評審工作要求。
(四)檢測機構隨機抽取現場操作項目,并隨機指定操作人員。
(五)檢測機構負責人介紹機構總體情況。
參加人員:評審組、監督人員、被評審檢測機構主要人員。
評審組需填寫完成《現場評審會議簽到表》(附件Ⅲ-1)和《現場試驗項目委托單》(由機構準備)。
三、現場總體考察
現場總體考察的目的是從宏觀上評價檢測機構總體狀況,評審組可按試驗檢測工作流程,重點考察:
(一)試驗室面積、總體布局、環境、設備管理狀況等情況。
(二)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
(三)對環境、安全防護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四、分組專項考核
按現場評審計劃及分工,評審組成員分檔案材料組、硬件環境組和技術考核組分別進行專項考核。3個小組在現場評審過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應相互協調、配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溝通,確保現場評審客觀、全面、準確。
(一)檔案材料組。
通過對檔案和內業資料的查閱考核申請人的業績、檢測能力、管理的規范性和人員資格等情況。內容包括:
1.查驗試驗檢測人員的職稱證書、檢測資格證書是否真實有效,檢查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資格以及試驗檢測人員的專業配置是否滿足要求,試驗檢測報告的審核、簽發人是否具備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
2.檢測機構是否為所有持證試驗檢測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辦理三險。
3.所有強制性試驗檢測項目的原始記錄和試驗檢測報告或模擬檢測報告是否齊全,抽查不少于10%的強制性項目和5%的非強制性項目檢測報告的正確性、科學性、規范性。對于有模擬報告而無業績的項目,檢測機構應提交比對試驗報告,或由現場評審專家組織比對試驗進行確認。
4.試驗檢測項目適用的標準、規范和規程是否齊全且現行有效。
5.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齊全、合理,運轉有效。
6.收樣、留樣和盲樣運轉記錄是否齊全、合理。
評審組需填寫完成《檢測機構試驗檢測人員審查表》(附件Ⅲ-3)、《檢測機構檢測報告核查缺陷表》。(附件Ⅲ-5)
(二)硬件環境組。
通過現場符合性檢查,考核檢測機構硬件實際狀況是否與所申請材料的內容一致,是否滿足等級標準的要求。檢查的主要內容:
1.試驗檢測場地的面積是否滿足要求,檢查被評審檢測機構用房的產權,若是租賃,租賃合同是否長期有效(租期≥5年為長期)。
2.逐項核查儀器設備的數量和運行使用狀況,與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強制性設備不得缺少;非強制性設備配置率應不低于80%,低于此比例的按每缺1臺(套)扣0.5分。
3.儀器設備管理狀況,逐一核查儀器設備的使用記錄、維修記錄、檢定/校準證書。重點核查有疑問儀器設備的購貨憑證(購貨發票和合同原件)。所有儀器設備必須具有所有權,不得租賃。
4.試驗檢測場所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試驗環境是否滿足要求。
5.樣品的管理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評審組需填寫完成《試驗檢測儀器設備現場檢查表》。(附件Ⅲ-4)
(三)技術考核組。
通過現場操作考核,檢查試驗檢測人員能否完整、規范、熟練地完成試驗檢測項目,從而評定申請人所具有的實際試驗檢測能力。
現場操作考核工作要點:
1.提問考核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業務和質量管理的相關知識。
2.檢查操作人員的檢測證書,確定是否為所申報的人員,避免替換。
3.觀察檢測人員的實際操作過程,是否完整、規范、熟練。
4.通過提問或問卷,隨機抽查試驗檢測人員相關試驗檢測知識。
5.審查提交的現場操作項目報告的規范性、完整性。選2份作為《現場評審報告》附件。其余封存,留檢測機構備查。
6.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檢測項目,如基樁等應對所有操作人員加強現場操作考核,并在證書上確認。
評審組需填寫完成《現場考核技術人員評價記錄表》(附件Ⅲ-6)、《現場考核試驗情況記錄表》(附件Ⅲ-7)。
五、評審組內部溝通會議
檔案材料組、硬件環境組和技術考核組將評審情況進行匯總,確定總體評價,提出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要求,整理完善各評審工作表,并在溝通情況的基礎上,各專家獨立打分,填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現場評分表》(附件Ⅲ-2),由組長匯總計算平均分。
六、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是現場評審的最終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參加人員與首次會議相同,目的是通報評審總體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要求檢測機構按《現場評審專家反饋意見表》內容落實整改。
評審組需填寫完成《現場評審會議簽到表》(附件Ⅲ-1),《現場評審專家反饋意見表》(附件Ⅲ-8)
七、提交現場評審材料
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組長負責將《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能力等級現場評審報告》(附件Ⅳ)及《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現場工作用表》(附件Ⅲ)等材料整理齊備,連同電子稿及選取的2份現場操作項目試驗檢測報告一并在現場評審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質監機構。
八、現場評審結果
(一)得分<80分,不予通過,評定結束滿6個月后可重新申報。
(二)80分≤得分<85分,不予通過,評定結束后滿3個月方可申請現場整改復核評定。
(三)得分≥85分,予以通過,需整改的方面,應報送書面整改。
第三章 等級評定
質監機構依據《辦法》及《現場評審報告》召開專題會議,對申請人進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并將評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一)對于評定通過,且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試驗檢測機構,質監機構發出“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決定書” (附件Ⅱ-3),并核發《等級證書》及“公路水運試驗檢測機構”專用標識用章。
(二)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三)對于需要整改后復核的試驗檢測機構,質監機構發出“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整改通知書” (附件Ⅱ-4)。
(四)對于評定不通過的試驗檢測機構,質監機構發出“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不予通過決定書” (附件Ⅱ-5)。
(五)對于甲級或專項增項通過的試驗檢測機構,質監總站向省質監機構發出“試驗檢測項目評定決定書” (附件Ⅱ-7)。
(六)為提高公路、水運等級檢測機構出具試驗檢測報告的權威性,增強檢測機構責任意識,所有等級試驗檢測機構,在其業務范圍內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應在報告封面加蓋“公路水運試驗檢測機構”專用標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