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管理,提高試驗檢測人員素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以下簡稱檢測人員)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2個專業,設試驗檢測工程師(以下簡稱檢測工程師)和試驗檢測員(以下簡稱檢測員)2個等級。
第三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第四條 質監總站為考試工作的組織和監管部門,負責:
(一)確定考試大綱,建設和管理考試題庫。
(二)指導監督各省的考試工作。
(三)確定考試合格分數線。
(四)組織對檢測工程師的考卷評判,核發檢測工程師證書。
(五)制定有關考試工作管理規定并監督落實。
(六)建立并維護考試合格人員管理數據庫。
第五條 各省級質監機構(以下簡稱省站)為本行政區域內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考試計劃,報質監總站核備。
(二)發布檢測工程師和檢測員考試通知,審查報名考試者資格。
(三)組織實施考試,負責監考,承擔相應考務工作。
(四)組織對檢測員的考卷評判,核發檢測員證書。
(五)動態更新和維護考試合格檢測人員管理數據庫。
第二章 考試科目與方式
第六條 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檢測工程師考試科目分為公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檢測員考試僅設置專業科目。
第七條 公路檢測工程師和檢測員考試專業科目分為:材料、公路、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和機電工程;水運檢測工程師和檢測員考試專業科目為:材料、地基與基礎、結構。
第八條 檢測工程師應當通過公共基礎科目和任意一門專業科目的考試。從事試驗檢測工作兩年以上且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的考生可免試公共基礎科目。
檢測員應當通過任意一門專業科目的考試。
每個考生可報考多個專業,單科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
第九條 考試實行計算機考試或紙質試卷考試的方式。
計算機考試應使用質監總站規定的專用程序,當場隨機抽取試題組成試卷,當場確定考生成績。考試組織單位應按考生數量配備計算機(每人1臺),并在考前進行測試,保證計算機在考試過程中正常運行。
紙質試卷考試應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經專家審查后組成試卷,人工閱卷。
第三章 報名及考試
第十條 申請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試驗檢測工作。
(三)申請檢測員的考生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工作經歷,或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申請檢測工程師的考生應取得中級或相當于中級(含高級技師)以上工程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有1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且滿足以下相關專業學歷的年限要求:
1. 獲博士學位當年。
2.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3. 獲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5.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8.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12年以上。
第十一條 考生可在戶籍或工作所在地報名,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考生同時向考場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申請表(樣式附后)。
(二)本人學歷、職稱、身份證原件及相應復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標準證件照片4張。
考生對個人材料真實性負責。申請表須經考生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審核單位對材料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第十二條 考生或其所在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送省站進行審查,省站審核證件原件后保留復印件及其他材料。考試資格審查實行審查人負責制。
第十三條 省站根據當地報名情況擬定考試計劃。考試計劃向質監總站報備,核準后,在質監總站統一確定的時間內由省站組織集中考試。
省站須嚴格執行考試有關規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學地組織考試;監考人員要恪盡職守,嚴格執行監考守則;考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四條 開考前,監考人員要逐一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場紀律。發現作弊、替考、違反考試紀律等違規現象要及時制止,并在監考記錄單上如實記錄。
第十五條 考試違規處理:
(一)考試作弊者取消當場考試成績及后續考試資格,當年內不得再次報考。
(二)替考、擾亂考場秩序、提供假資料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報考。
(三)對已取得試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經查實有弄虛作假騙取考試資格、違規替考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取消其證書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報考。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各考點主考應如實填寫考試信息登記表,由省站簽章認可后及時報質監總站。各省站應對考試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檢測人員證書
第十七條 檢測工程師考試結束后,由省站將考試信息報送質監總站,質監總站核準后組織閱卷,并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師證書》。
第十八條 檢測員考試結束后,由各省站組織閱卷,并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公路水運工程檢測員證書》。
第十九條 檢測人員證書格式由質監總站制定。
第二十條 各省站應將本區域獲得檢測人員證書者納入檢測人員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檢測人員證書是從事檢測工作的崗位證書,不得偽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二條 檢測人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內,檢測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內容和時間由質監總站制定。
檢測人員證書到期,發證部門應對其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及業績信譽記錄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證書上簽署核查意見并加蓋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12號)第五十條執行。檢測人員在整改期間不得從事試驗檢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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